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
| 发文机关: 其它 | 文件类别: 通知 |
|---|---|
| 标 题: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| 发文字号: 国税函发〔1991〕1187号 |
| 发布日期: 1991-09-01 | 成文日期: 1991-09-01 |
| 有效性: 全文废止 |
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
注释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>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)规定,自2022年7月1日起,本文全文废止。
近年来,一些地区陆续反映,由于多方面的原因,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,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,困难较大。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,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,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,作如下规定:
一、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(包括展销会、交易会等)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,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。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,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,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。
二、对地方主办、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、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。